(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传漠与张宝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漠,张宝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朱传漠,居民。被告张宝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传漠诉被张宝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传漠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传漠负担。审 判 员 田 田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梅 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