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绵阳高新区坤龙钢模租赁站与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955号原告绵阳高新区坤龙钢模租赁站。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北路普明建设有限公司院内。经营者邹家田,男,汉族。被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肥城市王瓜店镇朱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张成新。本院受理原告绵阳高新区坤龙钢模租赁站与被告山东鲁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绵阳高新区坤龙钢模租赁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高新区坤龙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元,由原告绵阳高新区坤龙钢模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李美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