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8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申请执行王小三、王桂红、杨素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王小三,王桂红,杨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小三,女。被执行人:王桂红,女。被执行人:杨素香,女。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申请执行王小三、王桂红、杨素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兴旧民初字第0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小三、王桂红、杨素香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旧民初字第023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昭宁代理审判员  谢振东代理审判员  谭 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