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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莫兵,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8月7日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彬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