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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韩x诉夏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强,夏维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563号原告韩强,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夏维名,出生年月不详,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强与被告夏维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00元。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