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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4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028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胥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被告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仕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