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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长沙狼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廖龙彪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长催字第17号申请人:长沙狼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龙彪。委托代理人:雷燕。申请人长沙狼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2000051/21674613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9日,出票人为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北陆联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沙狼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长沙狼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臧峻月审判员  卢 峰审判员  汪普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