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覃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1319号原告覃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原告已预付150元)。审判员戈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盘正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