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东风食品有限公司与林云、夏小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东风食品有限公司,林云,夏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东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一之。被执行人林云。被执行人夏小萍。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东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云、夏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云名下牌号浙C×××××北京现代牌轿车,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5月17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暂无法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3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祯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