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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某与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新兴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郑某,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新兴煤矿,住所地六枝特区新窑乡新河村。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矿矿长。原告郑某诉被告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新兴煤矿(以下简称新兴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晏毓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兴煤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将其掘进工程及采煤工程分别发包给原告完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经结算后被告确认欠原告125.268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25.2688万元。原告郑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同二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掘井工程和采煤工程合同。2、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付款审批单及新兴煤矿工程结算单共15页,拟证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及结算金额。被告新兴煤矿未答辩,亦未到庭举证和质证。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原告举示的上述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名或签章,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新兴煤矿为甲方,与乙方郑某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1250、1330、1200底板抽放巷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掘进每米成巷单价3200元,每月结算。2014年6月8日,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煤矿为甲方,与乙方郑某签订了一份《11032采面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11032采煤工作面承包给乙方回采,每吨单价88元。上述二份合同,甲方签章名称均为“贵州湘源新兴煤业有限公司”。经双方结算,乙方郑某2014年7月至10月的掘进工程款为163.5990万元,采煤工程款为172.3046万元,贵州湘源新兴煤业有限公司在工程结算清单和付款审批单上签章。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原告承担被告发包的工作量,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同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付款审批单及工程结算单显示,被告应付原告掘进及采煤工程款共计335.9036万元。原告在诉讼中自认已向被告借支210.6348万元,本院予以采信,应从总工程款中减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新兴煤矿向原告郑某支付工程款125.2688万元。案件受理费80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贵州美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新兴煤矿负担。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若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毓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仕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