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8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831-3号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王来水,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延森。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长商初字第831-2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国立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 娜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兴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