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诉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民与建湖县民政局、中国福利彩票盐城市福彩中心、中国福利彩票江苏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民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诉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民,居民。上诉人郑民因诉建湖县民政局、中国福利彩票盐城市福彩中心(以下简称盐城福彩中心)、中国福利彩票江苏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江苏福彩发行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建民诉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郑民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对彩票投注技巧有多年研究,于2013年4月申报了世界杠旗纪录挑战。但自申报挑战世界纪录以来,起诉人郑民发现被告江苏福彩发行中心窥探其彩票投注技巧,对其进行人身监控并人为网络断线涉嫌违法侵害,起诉人郑民提出零距离体验福彩快3品种游戏开奖的要求也遭拒绝。起诉人郑民向被告建湖县民政局举报江苏福彩发行中心、盐城福彩中心侵权,但是建湖县民政局行政不作为,涉嫌共同侵权。故起诉人郑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江苏福彩发行中心在福彩开奖时,让起诉人郑民本人在现场三天,行使其作为彩民行使开奖过程的监督权;2、判令被告建湖县民政局、盐城福彩中心、江苏福彩发行中心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并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审查认为:首先,人民法院受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中,郑民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江苏福彩发行中心在福彩开奖时,让其零距离体验福彩开奖,在现场监督三天。因彩票开奖有相应的公证方式与流程,并未因郑民购买彩票的行为而与彩票发行中心之间达成现场监督的权利义务约定,该项诉讼请求并不涉及两者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故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其次,起诉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虽然经本院释明后,郑民提交了其在建湖县城某彩票点购买彩票的陈述材料三份及举报信等材料,但上述材料仅能证明其购买彩票的事实,未能说明被告建湖县民政局、盐城福彩中心、江苏福彩发行中心对其实施了窥探其彩票投注技巧、对其人身监控及人为网络断线等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与理由,且盐城福彩中心、江苏福彩发行中心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郑民以建湖县民政局不履行监管职责、涉嫌共同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侵权之诉,但因建湖县民政局不履行监管职责而引发的纠纷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该案不属于本院的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郑民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郑民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诉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立案。2、该裁定书认定侵权事实不清,认定法理依据且适用法律也不当,依法应予撤销。3、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民因诉建湖县民政局、盐城福彩中心、江苏福彩发行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郑民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江苏福彩发行中心在福彩开奖时,让起诉人郑民本人在现场三天,行使其作为彩民行使开奖过程的监督权;2、判令被告建湖县民政局、盐城福彩中心、江苏福彩发行中心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并赔偿损失。请求1,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求2,上诉人郑民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供建湖县民政局、盐城福彩中心、江苏福彩发行中心构成共同侵权的事实依据,且因建湖县民政局不履行监管职责而引发的纠纷亦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季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