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耀南诉天和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87号原告李耀南。被告湖北天和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中北路66号金穗大厦25楼2505号。法定代表人雷震,天和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李耀南与被告天和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注册登记地以及实际经营地均在武汉市武昌区,挂靠合同履行地也在武汉市武昌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天和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以及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武汉市武昌区,故被告住所地在武汉市武昌区,挂靠经营合同履行地也当然在武汉市武昌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天和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和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苏化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邢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