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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田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刑初字第001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小平,男,1982年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1日被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1999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3月23日被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3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2日被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彭水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武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武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隆县看守所。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小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田小平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239元。其中:2015年2月5日,田小平进入龙某某位于××县××镇××组的家中,盗走现金20939元。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田小平进入刘某某位于××县xx镇文庙5组的家中,盗走一台平板电视。2015年5月12日,田小平进入简某某位于xx县xx镇xx组的家中实施盗窃,但未发现值钱的财物,后拿着一把剪刀离开。2015年5月12日,田小平进入王某某位于xx县xx镇xx组的家中,盗走现金300元。2015年5月20日,田小平进入罗某某位于xx县xx镇xx组的家中实施盗窃时听见外面响动便逃离现场。公诉机关提出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田小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田小平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田小平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239元。其中:2015年2月5日,田小平进入龙某某位于彭水县xx镇文庙5组的家中,盗走现金20939元。后田小平将盗得的现金存入其邮政银行卡。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田小平进入刘某某位于xx县xx镇文庙5组的家中,盗走一台平板电视。2015年5月12日,田小平进入简某某位于xx县xx镇xx组的家中实施盗窃,但未发现值钱的财物,拿着一把剪刀离开简某某家,田小平又进入紧挨着简某某家的王某某家中,盗走现金300元。2015年5月20日,田小平进入罗某某位于xx县xx镇xx组的家中实施盗窃时听见外面响动便逃离现场。2015年5月26日,xx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彭水县轻松网吧上网的田小平抓获,田小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多次盗窃财物的犯罪事实。另查明,田小平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1日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1999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3月23日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2日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彭水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应远财、龙宽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简某某、王某某、罗某某、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小平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小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田小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龙某某20939元、王某某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冯志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中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