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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道军与赤峰蒙鑫源菌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赤峰蒙鑫源菌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蒙鑫源菌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幕宗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道军与被执行人赤峰蒙鑫源菌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5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道军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5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银 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