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罪犯黄永禄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永禄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29号罪犯黄永禄,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中区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永禄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罪犯黄永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军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垫江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朱荣新、兰红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黄永禄在获得减刑后,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30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永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