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住封开县。身份证号码:×××5442。被告梁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身份证号码:×××3816。原告陈某诉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冼毅华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8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开始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梁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梁某丙。××××年××月××日在南丰镇婚姻登记处补办注册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不务正业,以赌为生,经常打骂我,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告对两个子女不理不睬,也不支付抚养费,使我身心受到伤害,感情开始破裂。为了生活,我于2010年外出打工至今,且我与被告双方性格、爱好也不同,生活方式不同,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被告有赌博行为,至今我与被告已分居两年多。因此,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我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是被告与别人合股经营的自留山,日后经营利益共享;因被告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两个儿女已超过十周岁,他们的意愿是跟我生活,我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给我作为两个子女的抚养费。被告梁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全是事实,我与原告是有争吵,但都是一些平常小事,夫妻间有争吵也很正常。两个子女读书和生活我也有给钱的,为了家庭和两个子女着想,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能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甲于200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封开县南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年××月××日生育了儿子梁某乙,××××年××月××日生育了女儿梁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双方自2013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甲相识后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诉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只要双方多点沟通和信任,多为家庭及两个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双方做到互谅互让,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江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