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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钱增荣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422号罪犯钱增荣,农民。罪犯钱增荣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7月4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2)射刑初字第01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钱增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组内值岗,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评为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老犯,可以适当放宽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钱增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钱增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钱增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增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