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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任某某、刘某、张某、高某、王某某、孙某、汤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任某某,刘某,张某,高某,王某某,孙某,汤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郊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90年5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租车司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批准逮捕,2015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任某某,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批准逮捕,2015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于佳木斯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批准逮捕,2015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5月5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汤某某,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佳郊检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任某某、刘某、张某、高某、王某某、孙某、汤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敬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任某某、刘某、张某、高某、王某某、孙某、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任某某酒后在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派出所门前,与臧某某发生口角,臧某某用刀将冯某划伤,派出所民警岳某、徐某某、吴某等人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将三人带回派出所。在调查过程中,冯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告诉被告人孙某、汤某某,孙某又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张某又告诉刘某和高某,六人先后赶到派出所,与派出所门口阻止进入的警察发生争吵,被告人任某某不听民警劝阻反复出入办案区,与民警回某某发生撕扯,将回某某上衣撕毁,前胸挠伤。被告人冯某砸毁派出所室内花盆,并怼伤民警吴某的嘴部。被告人刘某、张某采取用脚踹派出所大门、用拳头砸门的方式强行闯入正在办理案件的派出所室内,刘某撕扯民警岳某的上衣并对其辱骂、威胁。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汤某某、高某采取起哄、吵闹的方式强行冲入派出所室内,致使民警无法正常办理案件。经侦查,被告人冯某、任某某、刘某、张某、高某、王某某、孙某、汤某某分别于2014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友谊路派出所抓获。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冯某、任某某、刘某、张某、高某、王某某、孙某、汤某某供述与辩解,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人赵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岳某、回某某、吴某等人陈述,公安机关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冯某、任某某、刘某、张某、高某、王某某、孙某、汤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予以惩处。被告人冯某、任某某、刘某、张某、高某、王某某、孙某、汤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妨害公务罪均不持有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任某某酒后在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派出所门前,与臧某某发生口角,臧某某用刀将冯强划伤,派出所民警岳勇、徐广友、吴彬等人发现后及时出警,并将三人带回派出所。在调查过程中,冯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告诉被告人孙某、汤某某,孙某又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张某又告诉刘某和高某,刘某等六人先后赶到派出所并欲进入室内,与派出所门口阻止进入的警察发生争吵。被告人任某某不听民警劝阻反复出入办案区,撕扯民警回某某,将回某某上衣撕毁,前胸挠伤。被告人冯某砸毁派出所室内花盆,并打伤民警吴某的嘴部。被告人刘某撕扯民警岳某的上衣并对其辱骂、威胁,被告人刘某、张某采取用脚踹、用拳头砸派出所大门的方式强行闯入正在办理案件的派出所室内。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汤某某、高某采取起哄、吵闹的方式强行冲入派出所室内,致使派出所秩序混乱,无法正常办理案件。被告人冯某等八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八被告人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冯某供述:2014年10月27日23时许,其和朋友任某某酒后在友谊路派出所门前路上与一人发生口角,那人拿刀将其划伤,派出所民警发现后将三人带回派出所,并联系了120急救。其当时由于酒喝多了,既不包扎伤口也不配合调查,将派出所里的花盆摔碎,还打伤一名民警的嘴部。任某某不听民警劝阻反复出入办案区,将一名民警上衣撕毁、前胸挠伤。其打电话叫来很多朋友,刘某撕扯一名民警的上衣并辱骂、威胁,刘某、张某等人手砸脚踹强行撞开派出所大门闯入室内,王某某、孙某、汤某某、高某一起起哄、吵闹强行冲入派出所内,来了很多警察将我们都控制了。2、被告人任某某供述:2014年10月27日23时许,在派出所内民警调查时,其反复出入办案区,将一名阻止的民警上衣撕毁、前胸挠伤。冯某在派出所不配合调查来回走动,将派出所里的花盆摔碎,打伤一名民警的嘴部。后来刘某、张某等人脚踹手砸派出所的大门,强行撞开派出所大门闯入室内,刘某撕扯一名民警的上衣并辱骂、威胁。王某某、孙某、汤某某、高某一起起哄、吵闹强行冲入派出所内,后来我们被很多警察控制了。3、被告人刘某供述:当晚我们来到派出所看冯某,其要进入派出所遭到拒绝后,其辱骂并威胁了一名警察,推了这名警察并把这名警察的衣扣扯掉,还用手机拍摄了另一名警察。冯某与三四个警察撕扯了,张某踹了派出所门并往里挤了。4、被告人张某供述:当晚其和冯某等人在刘某处喝的酒,冯某先走了,听说冯某受伤后,其和张某、刘某先后来到派出所,要进入派出所看冯某遭到警察拒绝。刘某用手机录像、辱骂并威胁一名戴眼镜的警察,推了这名警察并把他的衣扣扯掉,高某当时也跟着刘某喊到纪委投诉去。刘某强行冲进派出所里面了,接着孙某和其、汤某某、王某某、高某也一起跟着进入派出所内,其还看见冯某的女朋友和警察撕扯了,冯某和警察撕扯将一个花盆摔碎了。5、被告人高某供述:当晚冯某等人在刘某处喝的酒,冯某和女朋友先走了,听说冯某受伤后,其和张某、刘某先后来到派出所看冯某,要进入派出所遭到警察拒绝。刘某用手机录像、辱骂并威胁一名戴眼镜的警察,推了这名警察并把他的衣扣扯掉,其当时也跟着刘某喊到纪委投诉去,也拿着手机要录像,因为手机没电没录成。刘某强行冲进派出所里面了,接着孙某、张某、汤某某、王某某和其也一起跟着进入派出所内,其还看见冯某的女朋友和警察撕扯了。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当晚冯某给其打电话说被人用刀捅伤了,其和朋友孙某、汤某某赶到友谊路派出所。其当时看见刘某、张某、高某隔着门与警察争吵要进去,刘某和高某拿着手机录像,喊着要到纪委投诉,刘某辱骂并撕扯警察,强行冲进派出所里面了,孙某、张某、其和汤某某、高某也一起跟着进入派出所内,其还看见冯某的女朋友和警察撕扯了。7、被告人孙某供述:当晚听说冯某被人用刀捅伤了,其和朋友王某某、汤某某后赶到友谊路派出所看望。其当时看见刘某、张某、高某隔着门与警察争吵要进去,刘某辱骂并撕扯警察,刘某和高某拿着手机录像,喊着要到纪委投诉,冯某和他的女朋友和警察撕扯了,冯某把派出所花盆摔碎了,接着其和刘某、张某、汤某某、王某某、高某就强行冲进派出所里面了。8、被告人汤某某供述:当晚听说冯某被人用刀捅伤了,其和朋友王某某、孙某后赶到友谊路派出所看望,当时看见刘某、张某、高某隔着门与警察争吵要进派出所,刘某骂并撕扯警察,刘某和高某拿着手机录像,喊着要到纪委投诉,冯某的女朋友和警察撕扯了,刘某、孙某、张某、其和王某某、高某一帮人就强行冲进派出所里面了,其也跟着进去了并把孙某拽出来了。9、被害人回某某陈述:证实事发当晚发现有人打仗,将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一名手上有伤的男子辱骂岳某,还用花盆要打吴某,他不听劝阻和我们撕扯起来,他打了吴某嘴部一拳。和那男子一起的女子撕扯其衣服,并将其衣服撕坏、前胸挠伤。后来派出所门前来了很多人吵闹着要冲进来,岳某劝阻时,刘某和张某用力砸门,刘某辱骂、威胁岳某并拽住岳某的衣服往外拽,后来他们冲进了派出所,及时增援的警察将他们控制了。10、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事发当晚发现派出所外有人打仗,民警出去后将三人带回调查,一名手上有伤的男子辱骂岳某,还用花盆要打其,他不听劝阻和我们撕扯起来,还打了其嘴部一拳。和那男子一起的女子撕扯回某某的衣服,将回某某的衣服撕坏、前胸挠伤。后来派出所门前来了很多人吵闹着要冲进来,所长岳某说里面正在办理案件让他们在外等候,他们就在外面谩骂。11、被害人岳某陈述:证实事发当晚在派出所内调查三人打仗时,一名手上有伤的男子辱骂其,还用花盆要打吴某,他不听劝阻和我们撕扯起来,他打了吴某嘴部一拳,他还把派出所办案区的门踹坏了。和那男子一起的女子撕扯回某某的衣服,并将回某某衣服撕坏、前胸挠伤。后来派出所门前来了很多人吵闹着要冲进来,其劝阻时,刘某辱骂、威胁其并拽住其衣服往外拽,把其衣服拽坏,后来他们冲进了派出所,及时增援的警察将他们全部当场控制。1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事发时,派出所处理案件时,其看见多人冲击派出所大门,并将回某某衣服撕坏、前胸挠伤,将吴某嘴部打坏,将岳某衣服撕坏。13、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冯某的姑姑,在派出所内,冯某不配合民警调查,用花盆砸民警,冯某的男朋友将民警衣服撕坏了,冯某的朋友强行冲进了派出所。1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是120急救的医生,我们去了两次派出所,冯某不配合伤口包扎,几个人不听劝阻强行冲进了友谊路派出所。其看见一个女子将警察的衣服撕坏了,派出所花盆碎了,一个警察的嘴被打坏了,那些人还说用手机拍照录像。15、卷宗另有书证现实表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公安机关辨认笔录、被害人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任某某、刘某、张某、高某、王某某、孙某、汤某某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八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八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任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汤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汝兴德人民陪审员  李月萍人民陪审员  吕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晟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