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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景俭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景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19号罪犯景俭。罪犯景俭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3)滨刑初字第028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景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故意犯罪,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景俭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景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景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景俭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