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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锦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漆金秀与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金秀,李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锦民初字第74号原告:漆金秀,女,1963年4月17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李剑,男,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原告漆金秀诉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漆金秀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币483元,由漆金秀承担。审判员  袁池庚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育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