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锦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漆金秀与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金秀,李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锦民初字第74号原告:漆金秀,女,1963年4月17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李剑,男,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原告漆金秀诉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漆金秀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币483元,由漆金秀承担。审判员 袁池庚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育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