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清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乔录雪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份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录雪,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29号原告乔录雪(又名乔鲁雪),女,1993年7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范,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耀,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敏,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亮,男,1989年3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录雪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份一案过程中,原告乔录雪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录雪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乔录雪负担。审 判 长 谷万常审 判 员 牛俊蒙人民陪审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人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