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歧义诉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歧义,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王歧义,男,汉族,1951年9月25日生。被告王龙,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歧义诉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歧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歧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歧义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