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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邓军艳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军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932号原告:��军艳。委托代理人:李立新,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永福县苏桥镇苏桥工业园水荆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XX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