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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7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中合与上蔡县西洪乡曹王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合,上蔡县西洪乡曹王村民委员会,张宏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794-1号原告王中合,男,194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上蔡县西洪乡曹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云海,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宏伟,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合与被告上蔡县西洪乡曹王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宏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以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玉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