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诉李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288435-7。负责人李新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大龙,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李静,女,1964年2月11日,汉族,无职业。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273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审判员 陈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