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东华与唐井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华,唐井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93号原告孙东华。被告唐井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华与被告唐井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东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东华以与被告唐井才先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华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6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东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