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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商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伟、吴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吴迪,陈淑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商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吴伟,女,满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商丘市。被执行人吴迪,地址商丘市。被执行人陈淑靖,地址商丘市。申请执行人吴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商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所生效的判决。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伟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黄茂夫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