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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4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合肥好自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好自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895号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南侧新地2-3-19-31903。法定代表人冯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好自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阜南路罗兰德小区2号。法定代表人陈勤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自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