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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特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毅诚弘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郭秀等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毅诚弘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郭秀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特字第00109号申请人重庆毅诚弘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55号24-6号。法定代表人秦长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碧华,1964年3月16日,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云萌,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郭秀。申请人重庆毅诚弘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秀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中劳仲案字(2015)第30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毅诚弘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毅诚弘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重庆毅诚弘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渝代理审判员 于 利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