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柴念光与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念光,陈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35号原告:柴念光,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陈雷,男,1982年3月3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念光与被告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念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念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00,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36.00元,由原告柴念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