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江苏金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天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市新天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海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窑镇村。法定代表人韩冬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新天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新州村。法定代表人徐俊,总经理。江苏金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天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4)熟海商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熟市新天利服饰有限公司给付江苏金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58105.06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逾期还款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0565元由常熟市新天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熟市新天利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进行了评估[详见苏州天永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天永评报字(2015)第17号涉案财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838424元。评估费8000元由江苏金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预交。之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常熟市新天利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动产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及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拍而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670739.2元。现江苏金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受上述拍卖财产。因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常熟市新天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熟海执字第00210号]参与分配,故上述670739.2元扣除评估费8000元、(2014)熟海执字第00210号执行费1720元、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得款20166.9元及本案执行费38625元后,江苏金阳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实际冲抵债务的金额为602227.3元。201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以被执行人常熟市新天利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动产冲抵债务602227.3元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海商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晓东审 判 员 朱益虎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