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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3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傅天天与鲍国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天天,鲍国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390号申请执行人傅天天。被执行人鲍国余。申请执行人傅天天与被执行人鲍国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鲍国余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傅天天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鲍国余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390号案本次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本裁定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天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