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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政与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932号原告李政,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被告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安森,男,汉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因该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的撤诉。审判员  张智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全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