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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新初与许降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初,许降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黄新初被执行人许降宗本院在执行黄新初申请执行许降宗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许降宗赔偿申请执行人黄新初收益款286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班利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