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传雷申请射洪县翔盛橡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雷,射洪县翔盛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刘传雷,男,汉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射洪县翔盛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大榆镇。法定代表人税清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射洪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射洪县翔盛橡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射洪县翔盛橡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射洪县翔盛橡胶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射洪支行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10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南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