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玉环与孙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环,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杨玉环,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孙波,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杨玉环与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给付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710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XX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鄢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