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7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海波,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上诉人温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温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郄延亮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学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