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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明光市辉光工贸有限公司与汪兴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辉光工贸有限公司,汪兴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67号原告:明光市辉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徐礼兵,总经理。被告:汪兴艳,女,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辉光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兴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市辉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光市辉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原告明光市辉光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修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