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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伟平与周成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平,周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715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平,驾驶员。被执行人:周成海。陈伟平与周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周成海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陈伟平于2015年7月23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87.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7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