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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周俊南与黄显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南,黄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周俊南,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个体经营户,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姚友谊,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显平,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花桥镇。本院依据2015年5月6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的汽车;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