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钱国庆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国庆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79号罪犯钱国庆,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钱国庆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以(2011)阜刑初字第025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盐刑终字第0005号刑事判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3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钱国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钱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钱国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钱国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