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李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李三×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275号原告李一×。委托代理人迟霞,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二×,19年月日出生。被告李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被告李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5元,收取50元,退还原告5495元。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