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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连平与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直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直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行初字第12号原告王连平。委托代理人张淑琴,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杰敏,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133号。法定代表人张祖祁,区长。委托代理人韩建伟,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直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平诉被告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直隶庄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连平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连平负担。审 判 长  陈雪平审 判 员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