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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潜刑初字第0009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潜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7日由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潜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杨乐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方某乙想结识漂亮女孩的心理,以介绍美女发生性关系以及相识后可以从女孩处借钱为由,分别使用网名为“玉溪流泪”QQ10×××16冒充“朱娇娇”、网名为“草”“、、、”QQ72×××71冒名“雯雯”、网名阿杰QQ14×××79等多个QQ号,对方某乙实施诈骗,共骗取方某乙现金73600元,均被王某挥霍。另以找“朱娇娇”等人为由让方某乙租车供其使用,方某乙为王某三次租车付租车费26000元,方某乙还为王某支付了租车使用中的修车费及违章费。共造成方某乙经济损失10万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杨乐天对指控其构成诈骗罪无异议,辨称诈骗数额应为96600元,而非起诉书中指控诈骗现金73600元、租车费26000元、租车造成的修车费及违章费用总计致被害人经济损失近10万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其通过家属向被害人支付10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以介绍女孩给方某乙认识以便向女孩借钱为由,分别使用网名为“玉溪流泪”QQ10×××16冒充“朱娇娇”、网名为“草”“、、、”QQ72×××71冒名“雯雯”、网名阿杰QQ14×××79等多个QQ号,对方某乙实施诈骗,共骗取方某乙现金73600元,均被王某挥霍。另以找“朱娇娇”等人为由让方某乙租车供其使用,方某乙为王某三次租车付租车费26000元。2015年4月23日,潜山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父亲代王某向被害人方某乙退赃10万元,方某乙出具谅解书,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潜山县皖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押金收据以及客户数据录入表、客户数据录入表、QQ账号及对应游戏账号在网吧登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许某甲、许某乙、方某甲、葛某、许某丙、聂某的证言,被害人方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视听资料:中国建设银行潜山县支行涉案取款视频资料、QQ聊天视频记录截图,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99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还所骗取的被害人全部财物,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又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潜山县司法局进行社会影响评估认为,对被告人王某进行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丁向东代理 审 判员 李 润人民 陪 审员 储成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余龙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