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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朱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贾某某,男,住彬县西大街。被告朱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郭 堃人民陪审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引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