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孙言贵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农民。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6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3年6月3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7月20日因盗窃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5月21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12年7月27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4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孙某甲先后四次到蒙阴县富利来超市(原由由大厦)门口、蒙阴县亿豪门开心汤姆店门口、蒙阴县汽车站南侧桃源家电门口盗窃龚某、董某、夏某、张某的电动自行车四辆,共计价值人民币8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到蒙阴县富利来超市(原由由大厦)北门西侧,盗窃龚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2、2015年3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到蒙阴县富利来超市(原由由大厦)东门门口,盗窃董某停放在此处的“捷安特牌”踏板式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3、2015年3月31日10时29分,被告人孙某甲到蒙阴县亿豪门开心汤姆店门口,盗窃夏某停放在此处的“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00元。4、2015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孙某甲到蒙阴县汽车站南侧桃源家电门口,盗窃张某停放在此处棚子里的黑绿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某、董某、夏某、张某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及说明、常住人口户籍情况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14)蒙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人孙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永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