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罗某青与黄某、卢某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青,黄某,卢某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青。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卢某炳。申请执行人罗某青与被执行人黄某、卢某炳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4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韦绍开审判员  黄平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平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