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向杨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后,杨某某未履行义务。2015年7月15日,本院划拨了杨某某的银行存款463元,收取案件受理费1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陈某某领取了执行款253元。同年7月21日,本院对杨某某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9747元未受偿。杨某某未交纳罚款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据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成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武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