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沙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巴某宇与被告陈某绥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宇,陈某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沙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巴某宇,女。被告陈某绥,男。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静宇 来源: